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根据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已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来判定。若已丧失,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立案追诉;若未丧失,则不为犯罪。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立案情形:
1. 情节严重: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数额较大: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3. 造成恶劣影响:行为人纠集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动机恶劣:行为人预谋并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为了报复等,损毁正在使用中的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
5. 毁坏财物导致财物报废:行为人毁坏公私财物,导致公私财物报废的。
6. 多次毁坏财物:行为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纸,在五千元以上的。
除了上述情形,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以作为参考,比如:
* 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的,且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 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但损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按过失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