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现场处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2. 办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然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 交通事故理赔: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4.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提起诉讼: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且达成赔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警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各方应以此为据主张相关损失,有保险的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申请理赔,有争议的可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总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现场,同时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并申请理赔。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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