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执行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注意,离婚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基于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另外,如果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有义务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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