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积极参加,并且表现积极。
4. 客体:刑法所称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构成的具体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 有组织性,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必须遵守组织的章程和纪律,否则以叛逃罪论处。
3. 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敛财,即利用组织势力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5.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征的团体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二)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必须遵守组织的章程和纪律,否则以叛逃罪论处;
- (三)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敛财,即利用组织势力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 (五)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