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的印章而故意使用。
3.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的印章,且情节严重。
4. 客体: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印章管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立案条件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点:
1.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行为: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印章的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印章印制;变造是指对已经涂改、伪造的印章进行篡改,使其外表看起来与真实印章相似。
3. 结果:所实施的伪造、变造印章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被他人冒用、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而故意使用或泄露。
此外,对于特定情形,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2.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