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清偿:当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务也自然消灭。这意味着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其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结束。
2. 抵消: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相互抵消债务。这通常发生在双方都有相同的债权和债务,且这些债权和债务在性质上相互抵消的情况下。通过抵消,双方可以简化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
3. 提存:当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将应还款项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提存后,债务即视为消灭。这是因为提存行为意味着债务人已经放弃了其债权,从而使得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
4. 免除:债权人有权决定放弃其债权。一旦债权人免除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这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愿。
5. 混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消灭。这是因为同一人不可能再对自己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所以原债权债务在此情况下会消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种:
* 债务已经履行;
* 债务相互抵销;
* 债权人免除债务;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这些原因都可以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