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怀孕时,她们通常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况,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与怀孕员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那么她通常不需要因为怀孕而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了劳动合同(例如,因为经营不善、裁员等),而不是员工自己提出的。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未按照法定要求为怀孕员工提供工作条件或支付相关福利待遇,那么怀孕员工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怀孕员工因为单位的原因被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醉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员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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