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一定是破产财产。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动产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强制执行的财产。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抵押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取决于抵押物的具体类型和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如果抵押物是破产人的动产,并且已经抵押给第三人,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该动产可能会被视为破产财产。但是,如果抵押人能够证明该动产的所有权属于自己,并且抵押合同是在破产申请前订立的,那么该动产可能不会被视为破产财产。
2. 如果抵押物是破产人的不动产,并且已经抵押给第三人,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该不动产可能会被视为破产财产。但是,如果抵押人能够证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自己,并且抵押合同是在破产申请前订立的,那么该不动产可能不会被视为破产财产。
3. 如果抵押物是破产人的权利凭证,例如股票、债券等,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这些权利凭证可能会被视为破产财产。
总之,在破产程序中,抵押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