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品”是指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地址、没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三无产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信息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纸金额等纸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三无产品”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因此,生产和销售“三无产品”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