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裁定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来判定。当裁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驳回,且情节严重时,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报案,且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可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依照以下标准进行量刑:
1.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形,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