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基本情形: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若侵占的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如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职务侵占的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