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在这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可以任意一方在这段时间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如果双方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需要重新开始计算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