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双方都在外地且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想要起诉离婚,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