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可以决定对方是否可以见孩子,但具体见面的方式和频率可能会受到法律和法院判决的制约。
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的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这包括在约定或者判决的时间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直接抚养一方处接走孩子,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子女患有严重疾病、上学或生活不能自理等。
如果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探望孩子,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并且对方有正当理由认为直接抚养方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成,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生活环境、教育等因素,并且尊重子女的意愿。如果孩子表示愿意和父亲或母亲生活,法院通常会尊重孩子的选择。
因此,虽然抚养权可以决定对方是否可以见孩子,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遵循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