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以上情形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在具备这些情形之一时,继承权可能会丧失。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诉讼,那么就会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继承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被继承人承认或部分承认丧失继承权的主张,那么可以不立即丧失继承权。
此外,如果继承人存在《民法典》第1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参考法条包括《民法典》第1125条、第18条、第194条、第212条、第238条和第2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