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和规划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