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罚款和罚金存在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质与属性:
*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它属于行政制裁措施,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
* 罚金则属于刑罚的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的,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财产性。罚金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并作为主刑的附加刑而存在。
2. 适用范围:
* 罚款主要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交通违章罚款就是针对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 罚金则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当法院判决罪犯承担刑事责任时,除了需要主刑外,还会判处罚金。
3. 执行机关:
* 罚款通常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行,如交警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的罚款。
* 罚金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当罪犯被判处罚金时,罚金会由人民法院划拨至指定的银行账户,以确保罪犯能够按时缴纳罚金。
4. 数额规定:
* 罚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进行裁量”。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视为数额较大,而超过这个数额则可能被视为数额巨大。
* 罚金的数额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一般来说,罚金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以下是数额较大,而超过这个数额则被视为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罚款和罚金在性质、适用范围、执行机关以及数额规定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明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手段,并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