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与发表权在著作权法中是两个独立且有所区别的权利。它们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性质:
* 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部分,即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它属于作者的自主权利,法律一般不予干涉。
* 发行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一种,特指作者享有的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2. 权利内容:
* 发表权:主要针对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进行控制。作者可以选择发表或不发表作品,也可以选择以特定方式(如出版、广播、展览等)发表作品。
* 发行权:则涉及作品如何进入流通领域,即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是否可以被合法地销售、转让或赠与。发行权可以包括发行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甚至包括出租、展览权等。
3. 保护期限: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表权和发行权的保护期限都是作者生前及其死后50年。这一期限适用于所有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4. 转让与许可:
* 发表权:通常不可转让,也不允许他人授权他人行使。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以及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
* 发行权:则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例如,作者可以将其作品的发行权转让给出版社,由出版社负责作品的发行工作。
5. 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 发表权与发行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相交合。例如,在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可依继承法取得发表权和发行权。然而,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发表权与发行权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发行权与发表权在权利性质、内容、保护期限、转让与许可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作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细致划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