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的刑事立案标准涉及以下方面:
1.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包括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2. 挪用资金次数多:在两年内共挪用三次以上。
3.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
4. 其他严重情节:如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多次挪用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