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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主要规

2025-01-12 00:28:28编辑:臻房小秦分类:网络热门 浏览量(

关于“醉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 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2.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

- 情节严重: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正当理由。

-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非法低价出让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并造成严重后果。

- 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或对多人以上进行非法低价出让,以及授意、指使、强迫他人非法低价出让等。

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规定:

-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中“低价”的界定:

- 个人或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或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中“明知或应知”的理解:

-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进行非法低价出让。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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