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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2025-01-12 00:33:31编辑:臻房小茅分类:网络热门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条 侵犯军事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

(三)向多人以上泄露军事秘密的;

(四)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的军事秘密而使用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

(三)向多人以上泄露军事秘密的;

(四)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的军事秘密而使用的;

(五)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请注意,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请查阅相关官方网站发布的醉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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