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的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与客体: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
2. 客观方面:
- 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并且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具体行为。
- “通风报信”包括向犯罪分子泄露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向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所、财物、交通工具等。
3. 主体:
- 本罪的主体特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犯罪分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为其提供帮助。
5. 量刑规定:
-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其他相关规定:
- 该解释还明确了“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单位指派协助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
- 对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将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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