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变造货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规定如下:
1. 变造货币的认定:
- 变造货币是指在原货币基础上,通过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原货币原形态的货币。
- 制作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足以证明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2. 变造货币罪的量刑规定:
-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特定情形下的处理:
-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限:
-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假币,后者是真币。
- 在主观上,伪造货币罪具有伪造货币的故意,而变造货币罪则没有伪造货币的故意。
5.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定:
- 单位犯伪造货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法律理论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