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任选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规定。以下是其相关要点:
1.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和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管理人。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同时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管理人。
2. 管理人名册的评审:
* 人民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 人民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修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后,重新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 对于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初审名册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3. 管理人名册的调整:
*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不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
+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未满三年;
+ 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者被取消破产清算组成员身份未满三年;
+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 管理人名册的公布: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
* 对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驳回申请,或者部分驳回申请,或者允许其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5. 管理人名册的调整与撤销:
*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并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
* 对于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如果被出现个人债务问题等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应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对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指定程序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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