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当事人自愿: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做出决定。
2. 尊重当事人权利: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隐私保护等。
3. 有利查明事实:调解员应当努力查明纠纷的事实,以便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4. 分清是非责任:调解员应当分清双方在纠纷中的是非责任,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解决方案。
5. 教育和疏导: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疏导,帮助他们认识问题,引导他们自愿达成协议。
6. 立案条件的:如果调解无效,且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立案,并及时审理。
7. 调解和判决相结合:调解和判决是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不成时,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员的协助,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离婚应当调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在离婚过程中,法院会先尝试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会准予离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