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追诉标准:
1. 基本追诉标准:
- 偷越国(边)境人数在三人以上或者造成涉外事件、恶劣影响的;
-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罪追诉标准:
- 单位为犯罪主体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犯罪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二)造成涉外事件、恶劣影响的;(三)三次以上或者对多人以上以上进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四)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3. 特殊情况下的追诉标准:
-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 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财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宿、饮食、医疗款物的;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2.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