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和刑拘期限分别如下:
一、拘留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但醉长不超过七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拘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传的期限,从拘传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醉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拘留时间醉长可长达三十七日。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责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时间醉长不超过六个月。
请注意,这些期限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因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有所变化。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