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上的区别: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特指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包庇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2. 客体上的区别: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包庇罪侵犯的则是特定关系人(如亲属、朋友、同事等)之间的互助或信任关系。
3. 客观方面的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予以包庇或纵容,并且情节严重。而包庇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财物或其他帮助。
此外,两罪在主观方面也有所区别。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予以包庇或纵容。而包庇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即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予以包庇或纵容。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