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发生前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视情况而定。如果继承人是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其放弃是有效的。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前,继承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未在此期间内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其将被视为接受继承。
参考法条:《醉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
继承前放弃财产权利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若想放弃继承权,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若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此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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