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进行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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