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分类有哪些
质押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权利质押的种类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应收账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以及其他物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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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法律规定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主要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安全。
在中国,质押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以下是一些关于质押权的基本规定:
1. 质权的设立:质押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约定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期限等条款,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 质权的标的:质押权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债权等;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3. 质权的效力: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到清偿。同时,质押权还具有担保效力,即质押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不得擅自处理质押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4. 质权的消灭: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质权人放弃质权;(2)质权人行使质权;(3)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4)质权人因被合并、分立等原因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5. 质押合同的解除: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终止。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解除质押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质押合同。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质押权的认定和行使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对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特殊情形下质押权的认定和清偿顺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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