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因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
### 担保期限
1.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该期间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2.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且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那么保证期间为该约定的起始日期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4.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那么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的次日,即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诉讼时效
1.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4.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则保证期间将中断并重新计算:
1.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保证期间的权利。
2. 保证人拒绝承认保证期间。
3. 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中断。
请注意,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仍需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免除了保证人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一样吗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
担保期限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醉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诉讼时效期间还可能因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中断。
因此,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条件。担保期限主要关注的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长,而诉讼时效则关注的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