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多少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十级5000-10000元、九级10000-20000,以此类推)。
5.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此外,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请注意,这些数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建议您在需要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醉新信息。

吉林省交通赔偿标准
吉林省的交通赔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案件类型和具体损失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仅供参考: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 住宿费: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4.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8.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如果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还可以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请注意,以上仅为可能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实际赔偿金额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