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抚恤金、养老金等,不能代位行使。
4. 债务人下落不明: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法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5. 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对于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起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需要具备以下前提:
1.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必须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民事主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2. 被告明确:被告必须明确,即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是第三人。
3. 诉讼请求明确:原告需要在起诉状中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等。
4. 事实与理由充分:原告需要在起诉状中详细阐述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等。
5. 提供证据材料: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如合同、协议、债权凭证等。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