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地域管辖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这意味着,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决定。
2. 级别管辖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是按照级别来划分的,不同的级别有不同的管辖范围。
3. 私法域管辖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这表明,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上报给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进行指定。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原则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私法域管辖。这些原则共同确保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先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作出裁决。第二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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