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国家对什么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对以下特殊人群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 未成年工:禁止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2. 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 残疾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4.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5.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
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7. 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如经济困难,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
8. 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以及确保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什么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 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2.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6.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特殊劳动保护法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特定时期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防止因生育等原因受到职业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