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为其申请,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鉴定。这种鉴定主要为了确定劳动者在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工伤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包括:
1.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3. 工会组织调查核实后,提出鉴定意见。
4.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5.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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