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案件的公安追诉标准主要依据诈骗数额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数额是判定贷款诈骗罪的重要标准,同时还需考虑其他严重情节。
具体来说,如果诈骗数额是判定贷款诈骗罪的重要标准,那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指使、纵容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