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既遂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制造爆炸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 客体: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特定情形,如多次制造爆炸物、制造爆炸物数量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此外,对于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如果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并用于制造爆炸物,但其明知或应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爆炸物而仍然使用或销售的,也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既遂。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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