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出车祸,由车辆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如果公车被用作私人用途,而该车辆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行驶,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使用者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车辆所有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单位对公车管理不善,如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未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