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既遂的判罚主要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纸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且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情节较重,则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特定情形,如多次盗掘、在重要科研场所或国家保护区内盗掘等,法律亦有明确规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纸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