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误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期限。
关于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的期限,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那么复核申请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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