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指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
3.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救济金、医疗款物,以及因人身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身份或地位紧密相关,不能代位行使。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
1.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该债权不能是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未提出异议;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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