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是公告送达的前提,如果受送达人能够找到,那么就不需要采用公告的方式。
2. 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效:如果采用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但都未能成功送达,那么就需要采用公告送达。
3. 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且,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醉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的公告,即视为送达。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且公告送达的,应当由受送达人签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可以咨询法院立案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