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地区,当发生赠与合同纠纷时,原告可以选择向以下法院提起诉讼:
1. 合同履行地法院: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房屋地点,那么原告可以根据该地点确定管辖法院。
2. 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原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河南,这通常指的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3. 协议管辖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原告可以根据该约定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其他规定,如: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在河南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协议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具体选择哪个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