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是一些可能被视为个人债务的情况:
1.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而异,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