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即使没有进行登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在质押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情况下,质权人无法对抗该第三人。因此,未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质权人的权益,建议尽快办理质押登记。此外,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以汇票出质并背书“质押”字样、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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