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受理:
- 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 民政局将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 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 冷静期:
- 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冷静期满后,双方需在第31天至第60天内,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如果任何一方在这期间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3. 审查与发证:
- 民政局审查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 若材料合法、有效,民政局将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 若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4. 离婚冷静期后的再次申请:
- 如果双方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都没有撤回申请,而是继续要求离婚。
- 民政局将进入审查程序,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并当场发放离婚证。
5. 离婚冷静期内反悔的处理:
-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申请离婚登记,也没有撤回离婚申请,而是重新开始协商。
- 双方再次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时,可以不再经过冷静期。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