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立案标准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环境损害等因素来判定。以下是具体的立案标准:
1.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
-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入国(边)境。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将进口的固体废物直接加工利用,或者经加工后擅自丢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4. 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活动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 走私进口固体废物达十吨以上;
2. 虽然走私的固体废物数量不足十吨,但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危险,情节严重的;
3.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4. 因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
5.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2.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