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限得以延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案情复杂: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案情复杂,不易于在短期内作出裁决时,可以决定延期。
2. 证据不足:如果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因缺乏关键证据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收集和补充证据。
3. 工伤鉴定: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时,如果工伤鉴定结果尚未出来,仲裁委员会可能会决定延期,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继续审理。
4. 当事人要求和解:当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自行和解,并且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仲裁程序,从而延长仲裁期限。
5. 其他正当理由: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如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申请劳动仲裁等,仲裁委员会也可能决定延期。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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